《申根协议》之旨意在取消各成员国之间边境檢查,在申根领土之内,欧盟国公民、非欧盟公民及到访欧盟国家的旅客皆可以安全且自由的通行。
《申根协议》是欧盟国家最重要的合作成果之一,在申根地区领土之内,欧盟公民、非欧盟公民、商人及旅客皆可以自由往来,无需要接受边境检查。自1985年以来,申根协议已逐渐发展壮大,如今几乎涵盖了所有欧盟国家和少数非欧盟国家[1]。
在取消内部边界检查的同时,申根国家也在申根协议的基础之上,共同加强对外的边界管控,以确保在申根地区内的人员安全。
申根边境规定(Schengen Borders Code)明订了外部边界的共同管理规则,为合法进入申根地区的人员提供了更高的便利性,管理当局亦设立了特别的在地边境交通制度,方便需要经常过境的非欧盟居民入境。除此之外,共同的签证政策亦提高了游客进入欧盟地区的便利性。
欧盟国家当局透过以下的跨境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合作进行边境管理,以确保居民和旅客的人身安全。
申根成员国之间的内部边界检查取消,但是不能以牺牲人民的安全做为代价。为此,欧盟国家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实施更有效的外部边界管控来确保边境内的安全性,同时维持合法入境的人员通过边境的便利性。
针对申根地区的人员检查、入境要求和停留时间等规定,欧盟国家以EU 562/2006号规章《申根边境规则》做为边境管理的通用规则,各成员国皆应依据统一的原则进行外部边境检查,以追求管理原则的统一,并提高检查的效率及透明度。依据该规章之第5条:
对于每六个月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停留,第三国公民的入境条件如下:……(d)该人员未於申根信息系統(SIS)中註記“拒絕入境警告”(SIS Alert);(e)該人員不會对申根成員國之公共政策、內部安全、公共卫生及国际关系造成威胁,且未于成员国之信息资料库中注记为拒绝入境。
欧盟第810/2009号规章《申根签证规定》亦统一规范了3个月效期的短期签证核发条件及程序,该规章的第21条规定:
此外,依据欧盟第539/2001号规章所列之国家名单,其公民在进入欧盟时须依规定申请签证入境;依规章亦列出另一份豁免短期签证的国家名单,然而其公民在若需停留超过3个月,仍应依照规定办理长期签证和居留许可。
申根信息系统(SIS)是欧洲最大的跨境公共安全信息系统,各国家的边境控制單位、海关和警察当局之间,可以運用SIS系統方便地交换信息,以确保欧盟内部人员能夠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中自由移动。
边境警卫、警察、海关、签证核发关和申根地区的司法机关都使用SIS系统,系统中掌握的信息包含可能涉及严重犯罪、无权进入/停留欧盟,失踪人员及儿童的警报、被失竊或被盜用的财产的资料,例如钞票、汽车、货车、枪支和身份证件等。各成員主管机关将信息输入至SIS系统,并通过中央系统转发给所有申根国家,《SIRENE手册》规定了欧盟各国于SIS系统中交换警报及补充信息的程序。
[1] States part of the Schengen area are: Austria, Belgium, Czech Republic, Denmark, Estonia, Finland, France, Germany, Greece, Hungary, Iceland, Italy, Latvia, Liechtenstein, Lithuania, Luxembourg, Malta, Netherlands, Norway, Poland, Portugal, Slovakia, Slovenia, Spain, Sweden, Switzerland. UK and Ireland are not signatories of the Schengen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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